一、企业申请著名商标的好处
(一)可以进行冠名宣传。依据《江西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著名商标注册人可以在其著名商标所指商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和广告中使用“著名商标”的字样、标志。
(二)可以请求特殊保护。依据《江西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同行业或者相关行业中的其他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著名商标认定前两年内,将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其名称字号使用,并引起公众误认的,著名商标注册人可以在著名商标认定之日起一年内,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其撤消其名称字号;第十九条之规定:著名商标自认定之日起,同行业中的其他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将与著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其名称字号使用,并容易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准登记。不同行业中的其他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将与著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其名称字号使用,暗示该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与著名商标注册人存在某种联系,并可能对著名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准登记。违反本条前两款规定登记的,著名商标注册人有权向核准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予以撤消。
依据《江西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未经著名商标注册人的许可,不得擅自印刷和使用著名商标所指商品特有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包装、装潢;第十八条之规定,非类似商品的生产者,不得将与著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其商品名称、装潢或者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以此暗示该商品与著名商标注册人存在某种联系。如果有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行为人进行行政处罚。
(三)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著名商标注册人还可以依据江西省政府2009年4月27日的文件精神,“鼓励企业实施名牌发展战略,积极开拓市场,提高市场竞争力。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和省著名商标的优秀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30万元和10万。在同等条件下,政府优先采购本地知名品牌产品。加大力度保护名牌产品,质量技术监督和工商等部门要加大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力度,切实维护本地知名品牌产品的合法权益”。
(四)为争创驰名商标创造必要条件。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荐的驰名商标,主要是从著名商标中择优推荐。申请行政认定的驰名商标,必须先被认定为著名商标。这是争创驰名商标的必要条件。
二、企业认定著名商标的条件
根据《江西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要求,著名商标的申请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申请人主要经济指标为:
商标所指商品的年产量或销售收入、利润、税金以及出口创汇额等主要经济指标和企业规模在全省同行业或同类商品中名列前茅,企业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商标所指商品的年产量或销售收入必须符合下列要求:水泥年产量100万吨以上;其它大宗产品年产值(销售收入)在1亿元以上;服务业和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产品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外向型企业(年出口额应占年销售收入50%以上)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单纯农产品年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地方特色传统农产品加工产品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
《江西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第五条
著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该商标所有人的住所或者商标所指商品的产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
(二)申请著名商标认定前,该商标连续3年合法使用,商标权属无争议;
(三)该商标所指商品近3年质量稳定,在相关公众中享有良好声誉;
(四)该商标所指商品销售区域较广,近3年的销售额、纳税额、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省同行业中领先;
(五)该商标有严格的使用和管理制度以及保护措施。
三、 著名商标认定的程序
根据要求进行材料的准备 逐级上报(区 县 市 省)
我公司在承办著名商标认定过程中需要做的工作如下:
一、 申报材料制作阶段
根据《江西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要求,对企业现有的硬件和软件资源进行整理,扩充,然后进行申报材料的制作:
1、协助和指导企业进行商标侵权诉讼、行政查处及维权方面法律事务,同时针对相关的维权案例形成正式的诉讼材料。
2、帮助企业建立完善的商标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工作程序,形成企业对商标的长效运作机制。
3、指导企业有目的有方向的进行广告投放,已达到企业形成和被认定为著名商标事半功倍的效果。
4、指导企业对其他相关材料的收集和整理,同时制作成符合申报要求的相关文件。
二、申报阶段
1、负责与政府行政管理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工作,以便企业顺利通过申报程序。根据江西省著名商标认定申报程序进行逐级申报的原则,企业的申报材料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逐级上报,并提出推荐的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省一级行政管理部门。
2、负责与省认定委员会的沟通与协调工作,以便企业顺利通过认定程序。首先将企业申报材料递交给省认定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初步审查,并获取认定受理通知书,同时做好材料的补正工作。其次在满公示期30天之后,积极与认定委员会委员进行工作的协调和沟通,以使企业顺利通过各委员的评定。
三、申报时间:每年一次
荣获中国驰名商标、江西省著名商标的奖励办法
2009年4月27日
第一条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大力实施建设现代制造业重要基地核心战略,加快工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文件精神,为鼓励企业实施名牌发展战略,积极开拓市场、提高市场竞争力,特设立荣获中国驰名商标奖和荣获江西省著名商标奖。
第二条 奖励对象:本奖励办法所奖励的为自2004年起产品商标被国家有关部委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以及被省有关部门认定为“江西省著名商标”且注册地在南昌的制造业企业。
第三条 奖励条件:对申报“中国驰名商标”奖励的企业,须生产经营正常、有较大的市场占有率,销售收入在5亿元以上(含5亿元)且上交税金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对申报“江西省著名商标”奖励的企业,须生产经营正常、有一定的市场占有率,销售收入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且上交税金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
第四条 奖励金额: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且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获得“江西省著名商标”的且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五条 奖励申报与审批。由市经贸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对申报奖励的企业有关材料进行初审,初审结果报市工业领导小组审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第六条 本奖励的申请实行全年受理,对评为“中国驰名商标”和“省著名商标”的企业,在有效期内,符合奖励条件的,只奖励一次。
第七条 企业申请奖励应提供的资料:
1、企业向市经贸委提出的申请报告;
2、企业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3、被评为“中国驰名商标”的有效证明(证书复印件、申报材料、批复或公告)或被评为“江西省著名商标”的有效证明材料(证书复印件、申报材料,批复或公告)。
联系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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